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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诉案件有什么性质

2024-03-12 08:45
admin

自诉案件指被害人、或其法定代理、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,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。

法律咨询:自诉案件的性质是什么呀?

律师解答:自诉(或称私诉)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,是公诉对称。我国修改后的《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:“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:

(一)告诉才处理的;

(二)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;

(三)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、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而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。”但由于立法的粗疏,造成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处理不一。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,以利于立法完善和司法适用。

相关法律知识:

提起自诉,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,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。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,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,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,可以口头告诉,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,向自诉人宣读,自诉人确认无误后,应当签名或盖章。

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自诉人、被告人、代为告诉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出生地、文化程度、职业、工作单位、住址;

(二)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、地点、手段、情节和危害后果等;

(三)具体的诉讼请求;

(四)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;

(五)证人的姓名、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、来源等。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,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。

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,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,对于已经立案的,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,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,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。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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